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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中心有权授予硕士学位。我中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我中心有权授予艺术学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戏剧与影视学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国家对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我中心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任期三年。组成人员由中心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研究生部负责人、正高级职称的硕士生导师组成。中心领导会议通过,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由研究生部工作人员组成,处理学位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本中心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审查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情况及学位论文水平,审查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批准各答辩委员会通过的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审查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的学历、经历、课程考试成绩及论文水平,作出是否接受学位申请的决定。
    5、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审定本中心拟申请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组织遴选并审定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6、审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并检查其贯彻落实情况。
    7、研究并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对撤销学位作出决定。
    8、对本中心的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9、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时,决议事项须获全体委员半数(不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否则即为不通过。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1、凡我中心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学习项目,并参加社会实践与教学实践,考核合格,写出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均可请硕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
    2、凡具有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可与我中心在学硕士研究生同时参加同试卷的考试。凡在四年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又在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写作,经两位教授推荐,可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由学位办公室受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按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培养方案与学习计划安排,应包括以下三课程:(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外语课;(3)专业基础理论课与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以及一至二门选修课。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必须是申请者亲自参加科学研究形成的成果。论文研究的课题力求在理论上或实际应用上有一定意义。论文应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论文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结论正确,资料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1、规范性要求
    学位论文应当用规范汉字进行撰写,除古汉语研究中涉及的古文字和参考文献中引用的外文文献之外,均采用简体中文撰写。
    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版面字数),中外文摘要为一千字。论文须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晰,标点符号应正确使用。
    学位论文基本结构应包括三大部分:前置部分、主体部分和结尾部分。具体结构如下:
    (1)前置部分,一般应包括:封面、独创性声明、致谢(要强调对已有学者及学术成果的感谢)、摘要页(包括中外文摘要)、目录页、插图和附表清单(如有)。(2)主体部分,一般应包括:文献综述、正文、结论。(3)结尾部分,一般应包括:参考文献、附录(可根据需要决定),索引(可根据需要决定)、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可根据需要决定)、封底。
    (2)学位论文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学术引用格式。学位论文中的引文标注可采用顺序编码制,也可采用著者—出版年制;可采用脚注,也可采用尾注,但全文必须统一。
    2、质量要求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完整、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能表明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应格式规范,观点明确,论据充足翔实,论证清晰严谨,表达准确、数据可靠、图表清晰,实事求是的提出结论。论文具有原创性,杜绝抄袭剽窃。
    学位论文应当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在论点、论据、论证等方面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对戏剧与影视学学科发展或文化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予组织论文答辩:
    1、不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
    2、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
    3、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不予推荐。
    申请人如对上述处置有异议,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工作程序
    1、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向指导教师递交学位论文及其摘要。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填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指导教师在申请表上填写详细的学术评语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评语。申请表连同学位论文(10份论文及电子板)、考试成绩单,交学位办公室审查后,研究生部负责人在表上就是否同意答辩签署意见。
    2、聘请学位论文评阅人。
    学位办公室同意答辩后,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讲师)为论文评阅人,其中一人须为非中心专家;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必须保证评阅人有不少于一周的评阅论文时间,以便他们从容认真地评阅论文,实事求是地写出学术评语,对是否达到学位论文水平明确地表明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在评阅过程中,申请人应回避,不得干扰。如遇1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则不得举行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3、组成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组成(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其中要有一位正高级职称专家担任主席,必须有一位是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由学位办公室发函聘请。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维护硕士学位的声誉,不得降格以求。
    4、学位论文答辩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答辩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②导师介学生课程学习、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撰写论文的情况。
    ③学生陈述:对论文概述10分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④导师离席回避。
    ⑤答辩委员会提问,学生答辩(学生可准备5分钟或即问即答)。
    ⑥学生回避。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宣读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论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填写论文答辩评分表(表样附后,采取百分制评分),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三人以上委员评分为及格及以上,方可通过;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明确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决议由答辩主席拟定并签字。
    ⑦答辩主席向导师和答辩人宣读答辩决议书。
    ⑧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⑨答辩结束后,应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论文(内含摘要),论文评阅书,答辩会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及表决评分表等资料整理汇总,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然后由学位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答辩委员会通过的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学位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议。
    2、清点到会人员。
    3、审核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与工作程序、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学生3年的学习(完成学分)情况、在中心思想政治情况及各方面表现。
    4、审核硕士学位论文情况。
    5、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委员经无记名投票决定是否授予申请人学位(须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学位论文审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今后的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对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的审查参照此法进行,对其学历、经历、课程考试成绩及论文水平进行讨论,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我中心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及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应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给学位获得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中心主任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中心主任批准后生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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